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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法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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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min)代表大(da)會常務委(wei)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min)代表大(da)會常務委(wei)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jue)定》修正)

目  錄

第二章 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的監督管(guan)理

第四章 建築施工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a)展,製定本法。

本法所(suo)稱(chen)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是指所(suo)產生的環境噪聲(sheng)超(chao)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sheng)排放標準,並幹(gan)擾(rao)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xi)的現(xian)象(xiang)。

因從(cong)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sheng)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min)政府(fu)在製定城(cheng)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chong)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fa)、改造所(suo)產生的噪聲(sheng)對周圍(wei)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gong)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zhe)減輕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fu)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實(shi)施統一監督管(guan)理。

第七條 任(ren)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sheng)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對在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方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min)政府(fu)給予獎(jiang)勵。

第十條 國務院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分別不同的功(gong)能區製定國家聲(sheng)環境質量(liang)標準。

第十一條 國務院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根據國家聲(sheng)環境質量(liang)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製定國家環境噪聲(sheng)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xu)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guan)理的規定。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zhong),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suo)在地單位和居(ji)民(min)的意見。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zhe)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設施必須(xu)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shou);達(da)不到國家規定要求(qiu)的,該建設項目不得(de)投入生產或者(zhe)使用。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並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chao)標準排汙費。

第十七條 對於在噪聲(sheng)敏感(gan)建築物集中(zhong)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可(ke)以由縣級以上人民(min)政府(fu)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shou)權其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決(jue)定。

國務院經濟綜(zong)合主(zhu)管(guan)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嚴重的設備名錄。

第十九條 在城(cheng)市(shi)範(fan)圍(wei)內從(cong)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ou)發(fa)性強(qiang)烈噪聲(sheng)的,必須(xu)事先(xian)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shen)請,經批準後方可(ke)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環境噪聲(sheng)監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的規定報送(song)環境噪聲(sheng)監測結果。

檢查人員進行現(xian)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suo)稱(chen)工業噪聲(sheng),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zhong)使用固(gu)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幹(gan)擾(rao)周圍(wei)生活環境的聲(sheng)音。

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zhong)因使用固(gu)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工業企業,必須(xu)按照國務院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的規定,向所(suo)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fu)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申(shen)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設備的種類、數量(liang)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suo)發(fa)出的噪聲(sheng)值和防治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設施情況,並提供防治噪聲(sheng)汙染(ran)的技術資料(liao)。

第二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sheng)對周圍(wei)生活環境的影響。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fa)出的噪聲(sheng)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zhong)予以注明。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suo)稱(chen)建築施工噪聲(sheng),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zhong)產生的幹(gan)擾(rao)周圍(wei)生活環境的聲(sheng)音。

第二十九條 在城(cheng)市(shi)市(shi)區範(fan)圍(wei)內,建築施工過程中(zhong)使用機械(xie)設備,可(ke)能產生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施工單位必須(xu)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suo)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fu)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申(shen)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chen)、施工場所(suo)和期限、可(ke)能產生的環境噪聲(sheng)值以及所(suo)采取的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措施的情況。

因特殊需要必須(xu)連續作業的,必須(xu)有縣級以上人民(min)政府(fu)或者(zhe)其有關主(zhu)管(guan)部門的證明。

第五章交通運輸(shu)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

第三十二條 禁止製造、銷售或者(zhe)進口超(chao)過規定的噪聲(sheng)限值的汽車(che)。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che)輛在城(cheng)市(shi)市(shi)區範(fan)圍(wei)內行駛(shi),機動船(chuan)舶在城(cheng)市(shi)市(shi)區的內河航道(dao)航行,鐵路機車(che)駛(shi)經或者(zhe)進入城(cheng)市(shi)市(shi)區、療養區時,必須(xu)按照規定使用聲(sheng)響裝置。

第三十五條 城(cheng)市(shi)人民(min)政府(fu)公安機關可(ke)以根據本地城(cheng)市(shi)市(shi)區區域聲(sheng)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che)輛行駛(shi)和禁止其使用聲(sheng)響裝置的路段(duan)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在已(yi)有的城(cheng)市(shi)交通幹(gan)線的兩側建設噪聲(sheng)敏感(gan)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li),並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sheng)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 穿越城(cheng)市(shi)居(ji)民(min)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che)運行造成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當地城(cheng)市(shi)人民(min)政府(fu)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製定減輕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qiu),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

第四十二條 在城(cheng)市(shi)市(shi)區噪聲(sheng)敏感(gan)建築物集中(zhong)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zhong)使用固(gu)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商業企業,必須(xu)按照國務院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的規定,向所(suo)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fu)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申(shen)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設施的情況。

經營中(zhong)的文化娛樂場所(suo),其經營管(guan)理者(zhe)必須(xu)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jie)噪聲(sheng)不超(chao)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sheng)排放標準。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zhong)使用空調器、冷卻(que)塔等可(ke)能產生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guan)理者(zhe)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jie)噪聲(sheng)不超(chao)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sheng)排放標準。

在城(cheng)市(shi)市(shi)區街(jie)道(dao)、廣場、公園(yuan)等公共場所(suo)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ke)能產生幹(gan)擾(rao)周圍(wei)生活環境的過大(da)音量(liang)的,必須(xu)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在已(yi)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zhai)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製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wei)居(ji)民(min)造成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zhong)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設施沒(mei)有建成或者(zhe)沒(mei)有達(da)到國家規定的要求(qiu),擅自投入生產或者(zhe)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da)環境汙染(ran)或者(zhe)生態(tai)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zhe)使用,或者(zhe)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min)政府(fu)批準,責令關閉。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批準,擅自拆(chai)除或者(zhe)閑置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sheng)排放超(chao)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min)政府(fu)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wan)成治理任(ren)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jia)收(shou)超(chao)標準排汙費外,可(ke)以根據所(suo)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zhe)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min)政府(fu)經濟綜(zong)合主(zhu)管(guan)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min)政府(fu)經濟綜(zong)合主(zhu)管(guan)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min)政府(fu)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噪聲(sheng)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或者(zhe)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sheng)監督管(guan)理權的部門、機構現(xian)場檢查或者(zhe)在被檢查時弄虛(xu)作假的,生態(tai)環境主(zhu)管(guan)部門或者(zhe)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sheng)監督管(guan)理權的監督管(guan)理部門、機構可(ke)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zhe)處以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che)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sheng)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zhe)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che)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鐵路主(zhu)管(guan)部門對有關責任(ren)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在城(cheng)市(shi)市(shi)區噪聲(sheng)敏感(gan)建築物集中(zhong)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bo)喇叭;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cong)家庭室內發(fa)出嚴重幹(gan)擾(rao)周圍(wei)居(ji)民(min)生活的環境噪聲(sheng)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ke)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qiu)加(jia)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pei)償損失。

第六十二條 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監督管(guan)理人員濫(lan)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suo)在單位或者(zhe)上級主(zhu)管(guan)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n)。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zhong)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噪聲(sheng)敏感(gan)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zhai)等需要保持安靜(jing)的建築物。

(四)“夜間”是指晚(wan)二十二點至晨(chen)六點之間的期間。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6日國務院發(fa)布的《中(zhong)華人民(min)共和國環境噪聲(sheng)汙染(ran)防治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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