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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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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da)會常務委(wei)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da)會常務委(wei)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野生(sheng)動物(wu)保護法〉等(deng)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預防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維護生(sheng)態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ke)持續發(fa)展,製定本法。

土地沙化是指因氣候變(bian)化和人類活(huo)動所導致的天然(ran)沙漠擴張和沙質土壤上植被破(po)壞、沙土裸露的過程。

本法所稱沙化土地,包(bao)括已經沙化的土地和具有(you)明顯沙化趨勢的土地。具體範圍,由(you)國務院批準的全國防沙治沙規劃確定。

(一)統一規劃,因地製宜,分步實施,堅持區域防治與(yu)重(zhong)點防治相(xiang)結合;

(三)保護和恢複植被與(yu)合理利用自然(ran)資源相(xiang)結合;

(五)改善生(sheng)態環境與(yu)幫助農(nong)牧民脫貧(pin)致富(fu)相(xiang)結合;

(七)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權益。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ji)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you)效措施,預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保護和改善本行政區域的生(sheng)態質量。

第五條 在國務院領導下,國務院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men)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全國防沙治沙工作。

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所屬有(you)關部門(men),按(an)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使(shi)用已經沙化的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you)治理該沙化土地的義務。

國家支持開(kai)展防沙治沙的國際合作。

第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各級(ji)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you)關部門(men)開(kai)展防沙治沙知(zhi)識的宣傳(chuan)教育(yu),增強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識,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能力。

第十條 防沙治沙實行統一規劃。從事(shi)防沙治沙活(huo)動,以及在沙化土地範圍內從事(shi)開(kai)發(fa)利用活(huo)動,必須(xu)遵循防沙治沙規劃。

第十一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men)會同國務院農(nong)業、水利、土地、生(sheng)態環境等(deng)有(you)關部門(men)編製全國防沙治沙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yi)據上一級(ji)人民政府的防沙治沙規劃,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的防沙治沙規劃,報上一級(ji)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十二條 編製防沙治沙規劃,應當根據沙化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土地類型、植被狀況、氣候和水資源狀況、土地沙化程度等(deng)自然(ran)條件及其所發(fa)揮的生(sheng)態、經濟功能,對(dui)沙化土地實行分類保護、綜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第十三條 防沙治沙規劃應當與(yu)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xiang)銜(xian)接;防沙治沙規劃中(zhong)確定的沙化土地用途(tu),應當符(fu)合本級(ji)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men)組織其他有(you)關行政主管部門(men)對(dui)全國土地沙化情(qing)況進行監(jian)測(ce)、統計和分析,並定期公布監(jian)測(ce)結果。

第十五條 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或者其他有(you)關行政主管部門(men),在土地沙化監(jian)測(ce)過程中(zhong),發(fa)現土地發(fa)生(sheng)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zhong)的,應當及時報告(gao)本級(ji)人民政府。收到報告(gao)的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you)關行政主管部門(men)製止導致土地沙化的行為,並采取有(you)效措施進行治理。

第十六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an)照防沙治沙規劃,劃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製宜地營造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種(zhong)植多(duo)年生(sheng)灌木和草本植物(wu)。由(you)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men)負責確定植樹(shu)造林的成活(huo)率(lv)、保存率(lv)的標準和具體任務,並逐片組織實施,明確責任,確保完成。

對(dui)林木更新困(kun)難地區已有(you)的防風固沙林網、林帶,不(bu)得批準采伐。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ji)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植被管護製度,嚴格保護植被,並根據需要(yao)在鄉(xiang)(鎮)、村建立植被管護組織,確定管護人員。

第十八條 草原地區的地方各級(ji)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草原的管理和建設,由(you)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men)會同畜牧業行政主管部門(men)負責指導、組織農(nong)牧民建設人工草場(chang),控製載畜量,調整(zheng)牲(sheng)畜結構,改良(liang)牲(sheng)畜品種(zhong),推行牲(sheng)畜圈養和草場(chang)輪牧,消滅草原鼠(shu)害、蟲害,保護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和沙化。

第十九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men),應當加強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在編製流域和區域水資源開(kai)發(fa)利用規劃和供(gong)水計劃時,必須(xu)考慮整(zheng)個流域和區域植被保護的用水需求(qiu),防止因地下水和上遊水資源的過度開(kai)發(fa)利用,導致植被破(po)壞和土地沙化。該規劃和計劃經批準後,必須(xu)嚴格實施。

第二十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bu)得批準在沙漠邊緣地帶和林地、草原開(kai)墾耕(geng)地;已經開(kai)墾並對(dui)生(sheng)態產(chan)生(sheng)不(bu)良(liang)影響的,應當有(you)計劃地組織退耕(geng)還林還草。

第二十二條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禁止一切破(po)壞植被的活(huo)動。

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指定的部門(men)同意,不(bu)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修建鐵(tie)路、公路等(deng)建設活(huo)動。

第二十三條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地方各級(ji)人民政府,應當按(an)照防沙治沙規劃,組織有(you)關部門(men)、單位和個人,因地製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種(zhong)草、飛機播(bo)種(zhong)造林種(zhong)草、封沙育(yu)林育(yu)草和合理調配生(sheng)態用水等(deng)措施,恢複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經沙化的土地。

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或者其他有(you)關行政主管部門(men),應當為公益性治沙活(huo)動提供(gong)治理地點和無(wu)償(chang)技術指導。

第二十五條 使(shi)用已經沙化的國有(you)土地的使(shi)用權人和農(nong)民集(ji)體所有(you)土地的承包(bao)經營權人,必須(xu)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質量;確實無(wu)能力完成治理任務的,可(ke)以委(wei)托他人治理或者與(yu)他人合作治理。委(wei)托或者合作治理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采取退耕(geng)還林還草、植樹(shu)種(zhong)草或者封育(yu)措施治沙的土地使(shi)用權人和承包(bao)經營權人,按(an)照國家有(you)關規定,享受(shou)人民政府提供(gong)的政策優惠。

在治理活(huo)動開(kai)始之前,從事(shi)營利性治沙活(huo)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治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men)或者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men)提出治理申(shen)請,並附具下列文件:

(二)符(fu)合防沙治沙規劃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治理方案,應當包(bao)括以下內容:

(二)分階段治理目標和治理期限;

(四)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men)同意的用水來源和用水量指標;

(六)其他需要(yao)載明的事(shi)項。

國家保護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合法權益。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權屬的治理範圍內,未經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bu)得從事(shi)治理或者開(kai)發(fa)利用活(huo)動。

第三十條 已經沙化的土地範圍內的鐵(tie)路、公路、河流和水渠兩側,城鎮、村莊、廠礦和水庫周圍,實行單位治理責任製,由(you)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da)治理責任書(shu),由(you)責任單位負責組織造林種(zhong)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xia)市人民政府應當製定優惠政策,鼓(gu)勵(li)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防沙治沙。

單位和個人投資進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資階段免征各種(zhong)稅收;取得一定收益後,可(ke)以免征或者減征有(you)關稅收。

使(shi)用已經沙化的集(ji)體所有(you)土地從事(shi)治沙活(huo)動的,治理者應當與(yu)土地所有(you)人簽訂土地承包(bao)合同。具體承包(bao)期限和當事(shi)人的其他權利、義務由(you)承包(bao)合同雙方依(yi)法在土地承包(bao)合同中(zhong)約(yue)定。縣級(ji)人民政府依(yi)法根據土地承包(bao)合同向治理者頒發(fa)土地使(shi)用權證書(shu),保護集(ji)體所有(you)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shi)用權。

第三十六條 國家根據防沙治沙的需要(yao),組織設立防沙治沙重(zhong)點科研項目和示範、推廣項目,並對(dui)防沙治沙、沙區能源、沙生(sheng)經濟作物(wu)、節水灌溉、防止草原退化、沙地旱作農(nong)業等(deng)方麵的科學(xue)研究與(yu)技術推廣給予資金補助、稅費減免等(deng)政策優惠。

縣級(ji)以上人民政府審(shen)計機關,應當依(yi)法對(dui)防沙治沙資金使(shi)用情(qing)況實施審(shen)計監(jian)督(du)。

第三十八條 違(wei)反(fan)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從事(shi)破(po)壞植被活(huo)動的,由(you)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行政主管部門(men)責令停(ting)止違(wei)法行為;有(you)違(wei)法所得的,沒收其違(wei)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四十條 違(wei)反(fan)本法規定,進行營利性治沙活(huo)動,造成土地沙化加重(zhong)的,由(you)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shou)理營利性治沙申(shen)請的行政主管部門(men)責令停(ting)止違(wei)法行為,可(ke)以並處每公頃五千(qian)元(yuan)以上五萬(wan)元(yuan)以下的罰(fa)款。

第四十二條 違(wei)反(fan)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範圍內從事(shi)治理或者開(kai)發(fa)利用活(huo)動的,由(you)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受(shou)理營利性治沙申(shen)請的行政主管部門(men)責令停(ting)止違(wei)法行為;給治理者造成損失(shi)的,應當賠償(chang)損失(shi)。

(一)違(wei)反(fan)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發(fa)現土地發(fa)生(sheng)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zhong)不(bu)及時報告(gao)的,或者收到報告(gao)後不(bu)責成有(you)關行政主管部門(men)采取措施的;

(三)違(wei)反(fan)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批準在沙漠邊緣地帶和林地、草原開(kai)墾耕(geng)地的;

(五)違(wei)反(fan)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範圍內進行修建鐵(tie)路、公路等(deng)建設活(huo)動的。

第四十五條 防沙治沙監(jian)督(du)管理人員濫(lan)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事(shi)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中(zhong)所稱的有(you)關法律,是指《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zhong)華(hua)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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