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zhong)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1號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已經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guo),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10月2日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wei)了(liao)加(jia)強對(dui)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yun)行,防治(zhi)城鎮水汙染和內澇(lao)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汙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lao)防治(zhi),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ji)以上人民政府應(ying)當加(jia)強對(dui)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工作(zuo)的領(ling)導,並(bing)將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工作(zuo)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應(ying)當遵(zun)循尊(zun)重自然(ran)、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zhu)房(fang)城鄉(xiang)建設主(zhu)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工作(zuo)。
縣級(ji)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主(zhu)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zhu)管部門)負責(ze)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zuo)。
縣級(ji)以上人民政府其(qi)他有(you)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qi)他有(you)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ze)範圍內負責(ze)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zuo)。
第六條 國家(jia)鼓(gu)勵采取(qu)特許經營、政府購買(mai)服務等多(duo)種形式,吸(xi)引(yin)社會資金(jin)參與投(tou)資、建設和運(yun)營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
縣級(ji)以上人民政府鼓(gu)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科學技術研(yan)究(jiu),推廣應(ying)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汙水的再(zai)生利用和汙泥、雨水的資源(yuan)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