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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shi)場監管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於印發《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chong)要求(qiu)》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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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zhi)轄市(shi)市(shi)場監管局(廳、委)、生態環境廳(局)、新疆(jiang)生產建(jian)設兵團市(shi)場監管局、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bu)規範(fan)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管理,提高(gao)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檢測)水平,市(shi)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組織製定了(liao)《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chong)要求(qiu)》,現予以發布。

本評審補充(chong)要求(qiu)自2019年5月1日起實施。


市(shi)場監管總局
生態環境部
2018年11月22日

 

附件: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chong)要求(qiu)

第一條  本補充(chong)要求(qiu)是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通用要求(qiu)的基礎上,針(zhen)對(dui)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特殊(shu)性而製定,在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時應與評審通用要求(qiu)一並執行。

第二條  本補充(chong)要求(qiu)所(suo)稱(chen)生態環境監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zhen)對(dui)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輻射(she)等要素開(kai)展環境質量和汙染排放(fang)的監測(檢測)活動。

第三條  本補充(chong)要求(qiu)所(suo)稱(chen)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或規範(fan)開(kai)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並能夠(gou)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第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ji)其監測人(ren)員(yuan)應當(dang)遵(zun)守《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ren)民共和國(guo)計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jian)立防範(fan)和懲治弄(long)虛作假行為的製度和措施,確保其出具的監測數據準確、客觀、真實、可追溯。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ji)其負責人(ren)對(dui)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ren)員(yuan)、審核(he)與授權(quan)簽(qian)字(zi)人(ren)分別對(dui)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zhong)身負責。

第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保證人(ren)員(yuan)數量、及(ji)其專業技術背景、工作經曆、監測能力等與所(suo)開(kai)展的監測活動相匹配,中級及(ji)以上專業技術職(zhi)稱(chen)或同等能力的人(ren)員(yuan)數量應不少(shao)於生態環境監測人(ren)員(yuan)總數的15%。

第七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技術負責人(ren)應掌握機構所(suo)開(kai)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範(fan)圍內(na)的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yu)培訓經曆,具備中級及(ji)以上專業技術職(zhi)稱(chen)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曆。

第八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授權(quan)簽(qian)字(zi)人(ren)應掌握較豐富(fu)的授權(quan)範(fan)圍內(na)的相關專業知識,並且具有與授權(quan)簽(qian)字(zi)範(fan)圍相適應的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yu)培訓經曆,具備中級及(ji)以上專業技術職(zhi)稱(chen)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曆。

第九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質量負責人(ren)應了(liao)解機構所(suo)開(kai)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範(fan)圍內(na)的相關專業知識,熟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質量管理要求(qiu)。

第十條  生態環境監測人(ren)員(yuan)應符合下列(lie)要求(qiu):

(一)  掌握與所(suo)處崗位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範(fan)、質量控製要求(qiu),以及(ji)有關化學、生物、輻射(she)等安(an)全防護知識;

(二)  承擔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前應經過必(bi)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式應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樣品分析的培訓與考核(he)等。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按照監測標準或技術規範(fan)對(dui)現場測試或采樣的場所(suo)環境提出相應的控製要求(qiu)並記錄,包括但(dan)不限於電力供(gong)應、安(an)全防護設施、場地條件和環境條件等。應對(dui)實驗區域進行合理分區,並明示其具體功能,應按監測標準或技術規範(fan)設置獨立的樣品製備、存貯與檢測分析場所(suo)。根(gen)據區域功能和相關控製要求(qiu),配置排風、防塵、避震和溫濕度控製設備或設施;避免環境或交叉(cha)汙染對(dui)監測結果產生影(ying)響(xiang)。環境測試場所(suo)應根(gen)據需要配備安(an)全防護裝備或設施,並定期(qi)檢查其有效性。現場測試或采樣場所(suo)應有安(an)全警示標識。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齊(qi)包括現場測試和采樣、樣品保存運輸和製備、實驗室分析及(ji)數據處理等監測工作各環節所(suo)需的儀器設備。現場測試和采樣儀器設備在數量配備方麵需滿足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範(fan)對(dui)現場布點(dian)和同步(bu)測試采樣要求(qiu)。應明確現場測試和采樣設備使用和管理要求(qiu),以確保其正常規範(fan)使用與維護保養,防止其汙染和功能退(tui)化。現場測試設備在使用前後(hou),應按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範(fan)的要求(qiu),對(dui)關鍵(jian)性能指標進行核(he)查並記錄,以確認設備狀態能夠(gou)滿足監測工作要求(qiu)。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jian)立與所(suo)開(kai)展的監測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係。管理體係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全部場所(suo)進行的監測活動,包括但(dan)不限於點(dian)位布設、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製備、分析測試、數據傳輸、記錄、報告編(bian)製和檔案管理等過程。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可采取(qu)紙(zhi)質或電子介質的方式對(dui)文件進行有效控製。采用電子介質方式時,電子文件管理應納入(ru)管理體係,電子文件亦需明確授權(quan)、發布、標識、加密、修改、變更、廢止、備份和歸(gui)檔等要求(qiu)。與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活動相關的外來文件,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汙染排放(fang)或控製標準、監測技術規範(fan)、監測標準(包括修改單)等,均應受控。

第十五條  有分包事項時,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事先征(zheng)得(de)客戶同意,對(dui)分包方資質和能力進行確認,並規定不得(de)進行二次分包。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就分包結果向客戶負責(客戶或法律法規指定的分包除外),應對(dui)分包方監測質量進行監督或驗證。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及(ji)時記錄樣品采集、現場測試、樣品運輸和保存、樣品製備、分析測試等監測全過程的技術活動,保證記錄信息的充(chong)分性、原始性和規範(fan)性,能夠(gou)再現監測全過程。所(suo)有對(dui)記錄的更改(包括電子記錄)實現全程留痕(hen)。監測活動中由儀器設備直(zhi)接輸出的數據和譜圖,應以紙(zhi)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完整保存,電子介質存儲(chu)的記錄應采取(qu)適當(dang)措施備份保存,保證可追溯和可讀取(qu),以防止記錄丟失、失效或篡改。當(dang)輸出數據打(da)印在熱敏紙(zhi)或光敏紙(zhi)等保存時間(jian)較短的介質上時,應同時保存記錄的複印件或掃描件。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對(dui)於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應做到:

(一)  初次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驗證。包括對(dui)方法涉及(ji)的人(ren)員(yuan)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ji)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內(na)容(rong)進行驗證,並根(gen)據標準的適用範(fan)圍,選(xuan)取(qu)不少(shao)於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

(二)  使用非(fei)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確認。包括對(dui)方法的適用範(fan)圍、幹擾和消除、試劑和材料、儀器設備、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準確度、精密度)等要素進行確認,並根(gen)據方法的適用範(fan)圍,選(xuan)取(qu)不少(shao)於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非(fei)標準方法應由不少(shao)於3名本領域高(gao)級職(zhi)稱(chen)及(ji)以上專家進行審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確保其人(ren)員(yuan)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ji)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等符合非(fei)標準方法的要求(qiu);

(三)  方法驗證或方法確認的過程及(ji)結果應形成報告,並附驗證或確認全過程的原始記錄,保證方法驗證或確認過程可追溯。

第十八條  使用實驗室信息管理係統(LIMS)時,對(dui)於係統無(wu)法直(zhi)接采集的數據,應以紙(zhi)質或電子介質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並能實現係統對(dui)這類(lei)記錄的追溯。對(dui)係統的任何(he)變更在實施前應得(de)到批(pi)準。有條件時,係統需采取(qu)異地備份的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開(kai)展現場測試或采樣時,應根(gen)據任務要求(qiu)製定監測方案或采樣計劃,明確監測點(dian)位、監測項目、監測方法、監測頻次等內(na)容(rong)。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錄音錄像等輔助手段,保證現場測試或采樣過程客觀、真實和可追溯。現場測試和采樣應至少(shao)有2名監測人(ren)員(yuan)在場。

第二十條   應根(gen)據相關監測標準或技術規範(fan)的要求(qiu),采取(qu)加保存劑、冷藏、避光、防震等保護措施,保證樣品在保存、運輸和製備等過程中性狀穩定,避免玷汙、損壞或丟失。環境樣品應分區存放(fang),並有明顯標識,以免混淆(xiao)和交叉(cha)汙染。實驗室接受樣品時,應對(dui)樣品的時效性、完整性和保存條件進行檢查和記錄,對(dui)不符合要求(qiu)的樣品可以拒收(shou),或明確告知客戶有關樣品偏離(li)情況,並在報告中注明。環境樣品在製備、前處理和分析過程中注意保持樣品標識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條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控製活動應覆蓋生態環境監測活動全過程,所(suo)采取(qu)的質量控製措施應滿足相關監測標準和技術規範(fan)的要求(qiu),保證監測結果的準確性。應根(gen)據監測標準或技術規範(fan),或基於對(dui)質控數據的統計分析製定各項措施的控製限要求(qiu)。

第二十二條  當(dang)在生態環境監測報告中給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qiu)或規範(fan)的聲明時,報告審核(he)人(ren)員(yuan)和授權(quan)簽(qian)字(zi)人(ren)應充(chong)分了(liao)解相關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排放(fang)/控製標準的適用範(fan)圍,並具備對(dui)監測結果進行符合性判定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生態環境監測檔案的保存期(qi)限應滿足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文件的規定,生態環境監測檔案應做到:

(一)  監測任務合同(委托書/任務單)、原始記錄及(ji)報告審核(he)記錄等應與監測報告一起歸(gui)檔。如果有與監測任務相關的其他資料,如監測方案/采樣計劃、委托方(被測方)提供(gong)的項目工程建(jian)設、企業生產工藝和工況、原輔材料、排汙狀況(在線監測或企業自行監測數據)、合同評審記錄、分包等資料,也(ye)應同時歸(gui)檔;

(二)  在保證安(an)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的前提下,可使用電子介質存儲(chu)的報告和記錄代替(ti)紙(zhi)質文本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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