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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sheng)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環境規劃院(yuan)負責人就(jiu)《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土壤(rang)與地下水》有關問題答記(ji)者(zhe)問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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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sheng)態環境部近日(ri)印發《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土壤(rang)與地下水》(以下簡稱《指南》),生(sheng)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環境規劃院(yuan)負責人就(jiu)《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土壤(rang)與地下水》的製定背景、主要內容等有關問題回答了記(ji)者(zhe)的提問。

問:《指南》發布的意義和編製依據?

答:一是《生(sheng)態環境損害賠(pei)償(chang)製度(du)改革方案》等中央文件明確要求製定鑒定評估工作製度(du)規範。2015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yuan)發布的《關於加(jia)快推進生(sheng)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獨立公正(zheng)的生(sheng)態環境損害評估製度(du)”。2017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ting)、國務院(yuan)辦公廳(ting)印發《生(sheng)態環境損害賠(pei)償(chang)製度(du)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全(quan)麵啟(qi)動(dong)生(sheng)態環境損害賠(pei)償(chang)製度(du)改革。《方案》要求研究製定鑒定評估管理製度(du)和工作程序(xu), 保障獨立開(kai)展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

二是生(sheng)態環境管理和生(sheng)態環境司法均需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作為技術支撐(cheng)。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生(sheng)態環境管理的重(zhong)要依據,是開(kai)展突發環境事(shi)件應對等工作的基礎,也(ye)是做出行政處(chu)罰(fa)等處(chu)理決定的考慮因素之(zhi)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yuan)發布的《關於審(shen)理環境民事(shi)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shi)》、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yuan)、最高人民檢察院(yuan)發布的《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xing)事(shi)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shi)》等相關司法文件均明確了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的支撐(cheng)作用。2015年司法部、環境保護部聯合印發《關於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土壤(rang)與地下水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是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重(zhong)要內容。2013年以來,生(sheng)態環境部已相繼(ji)印發了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總綱、損害調查、鑒定評估推薦方法、虛擬治理成本法等一係列(lie)技術規範。《指南》是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體係的重(zhong)要組成部分。

三(san)是防治日(ri)益嚴峻的土壤(rang)與地下水汙染的現實(shi)需求。我國土壤(rang)與地下水環境汙染形(xing)勢較(jiao)為嚴峻,近年來涉(she)及土壤(rang)與地下水環境汙染的案件不斷(duan)增多(duo),連續發生(sheng)了騰(teng)格裏沙漠汙染事(shi)件、隴(long)南銻尾礦庫泄(xie)漏事(shi)件以及華(hua)北滲坑汙染事(shi)件等涉(she)及土壤(rang)與地下水汙染的案件。相對於其(qi)他(ta)環境汙染,土壤(rang)與地下水汙染的累積時間更長,汙染成因更複雜(za),汙染責任的確定更困難,損害數額往往也(ye)更為巨大(da)。因此,盡快出台土壤(rang)與地下水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規範十分重(zhong)要,有強烈的現實(shi)需求。

問:《指南》適用於哪(na)些情形(xing)?

答:《指南》適用於我國境內因環境汙染或生(sheng)態破(po)壞(huai)導致的涉(she)及土壤(rang)與地下水的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核與輻射事(shi)故(gu)導致的土壤(rang)與地下水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工作不適用本《指南》。

凡是涉(she)及土壤(rang)與地下水的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wei)利用地,無論引起損害的是突發環境事(shi)件、曆(li)史遺留工業汙染、廢棄物(wu)廢水長期累積排(pai)放,還是生(sheng)態破(po)壞(huai)事(shi)件,均適用本《指南》。

問:《指南》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哪(na)些?

答:《指南》規定了涉(she)及土壤(rang)與地下水的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的工作程序(xu),以及各個工作環節的主要技術要點,包括鑒定評估準備、損害調查確認、因果關係分析、損害實(shi)物(wu)量化(hua)、損害恢複、恢複效果評估等。

一是關於鑒定評估準備,主要規定了需要調查的基本情況、需要收(shou)集的自然環境與社會經濟信息、工作方案製定要求等內容。

二是關於損害調查確認,主要明確了地質和水文地質調查、土壤(rang)與地下水汙染狀況調查、土壤(rang)與地下水生(sheng)態服務功能調查、基線水平調查等基本要求,以及損害確認的基本原(yuan)則等內容。

三(san)是關於因果關係分析,主要規定了汙染環境、破(po)壞(huai)生(sheng)態行為導致的損害應當如何(he)開(kai)展因果關係分析。

四是關於損害實(shi)物(wu)量化(hua),主要明確了損害程度(du)量化(hua)和損害範圍量化(hua)的方法和要求。

五是關於損害恢複,主要規定了土壤(rang)與地下水基本恢複、補(bu)償(chang)性恢複與補(bu)充性恢複方案的篩(shai)選(xuan)程序(xu)與原(yuan)則,以及恢複費用核算方法。對於不能恢複的情況,《指南》針對不同利用類型土地和地下水的生(sheng)態服務功能特(te)點,明確了損害價值量化(hua)的方法。

六是關於恢複效果評估,主要規定了評估的時間、內容、標準、方法等。

問:《指南》重(zhong)點解決了哪(na)些問題?

答:《指南》是在《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以下簡稱《總綱》)的基礎上製定的,其(qi)工作內容和基本程序(xu)與《總綱》保持一致,是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技術方法在土壤(rang)與地下水及其(qi)生(sheng)態服務領(ling)域的具體化(hua)。

一是重(zhong)點解決了如何(he)開(kai)展土壤(rang)與地下水損害調查的問題。具體包括如何(he)開(kai)展地質和水文地質調查,如何(he)合理布設土壤(rang)與地下水損害調查點位,如何(he)快速識別土壤(rang)與地下水中特(te)征汙染物(wu)等。

二是重(zhong)點解決了如何(he)開(kai)展土壤(rang)與地下水損害因果關係分析的問題。具體包括如何(he)開(kai)展汙染源解析,如何(he)分析土壤(rang)與地下水中汙染物(wu)的遷移路徑(jing),基於什麼原(yuan)則判定汙染源和受體損害的因果關係等。

三(san)是重(zhong)點解決了如何(he)對土壤(rang)與地下水損害進行量化(hua)的問題。具體包括如何(he)合理選(xuan)取土壤(rang)與地下水損害實(shi)物(wu)量化(hua)的指標,土壤(rang)與地下水損害程度(du)量化(hua)的具體方法,如何(he)進行土壤(rang)與地下水損害範圍的量化(hua)等。

四是重(zhong)點解決了如何(he)對土壤(rang)與地下水損害價值進行量化(hua)的問題。具體包括如何(he)合理確定損害恢複目標;如何(he)在係統篩(shai)選(xuan)土壤(rang)與地下水恢複技術的基礎上,結合合規性、有效性、經濟性、公眾可接(jie)受性等,科學決策恢複方案;如何(he)合理設計恢複效果評估時間、評估點位,采用科學的評估方法,公正(zheng)地判斷(duan)恢複效果。對於不可恢複的情況,如何(he)基於土壤(rang)與地下水的生(sheng)態服務功能,對其(qi)損害進行價值量化(hua)。

問:土壤(rang)與地下水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常規的汙染調查評估有什麼區(qu)別?涉(she)及土壤(rang)與地下水的生(sheng)態環境損害恢複,與土壤(rang)與地下水修複是什麼關係?

答:土壤(rang)與地下水生(sheng)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與常規的汙染調查評估相比,最大(da)的區(qu)別在於:一是比對標準不同,損害鑒定評估比對的是基線水平,常規的土壤(rang)與地下水汙染調查評估比對的是標準值、篩(shai)選(xuan)值或者(zhe)管製值等;二是損害鑒定評估需要對汙染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係進行分析,常規的土壤(rang)與地下水汙染調查評估不包含因果關係分析部分。

涉(she)及土壤(rang)與地下水的生(sheng)態環境損害恢複,與土壤(rang)與地下水修複既有區(qu)別又有聯係,主要表現在:

一是工作目標不同。損害鑒定評估的目標是要將土壤(rang)與地下水環境及其(qi)生(sheng)態服務功能恢複至(zhi)基線水平並(bing)補(bu)償(chang)期間損失,如果沒(mei)有達到預(yu)期的恢複效果,還需要實(shi)施補(bu)充性恢複;土壤(rang)與地下水環境修複的目標是將土壤(rang)與地下水中汙染物(wu)的濃(nong)度(du)降(jiang)低至(zhi)風險可接(jie)受水平。

為了與土壤(rang)與地下水環境修複工作有機結合,《指南》規定:對於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先判斷(duan)是否需要開(kai)展修複。如果需要開(kai)展修複,且(qie)基於風險的環境修複目標值低於基線水平,應當修複到基線水平,並(bing)根(gen)據相關法律規定進一步確認應該承擔基線水平與基於風險的環境修複目標值之(zhi)間損害的責任方,要求責任方采取措施將風險降(jiang)低到可接(jie)受水平;如果需要開(kai)展修複,且(qie)基於風險的環境修複目標值高於基線水平且(qie)均低於現狀汙染水平,應當修複到基於風險的環境修複目標值,並(bing)對基於風險的環境修複目標值與基線水平之(zhi)間的損害進行評估計算。如果不需要開(kai)展修複,且(qie)現狀汙染水平高於基線水平,應對現狀汙染水平與基線水平之(zhi)間的損害進行評估計算。

二是工作內容不同。損害鑒定評估除(chu)了包含環境修複的調查、風險評估、修複方案設計等環節,還包含因果關係分析、損害價值量化(hua)、恢複方案設計等工作內容,比土壤(rang)與地下水修複的工作內容更多(duo)。

三(san)是決策因素不同。由於基本恢複方案和補(bu)償(chang)性恢複方案的實(shi)施時間與成本相互影(ying)響,因此損害鑒定評估恢複方案決策的首要考慮因素是基本恢複方案和補(bu)償(chang)性恢複方案的恢複時間、恢複成本以及社會效益等因素,但(dan)土壤(rang)與地下水修複方案決策應同時考慮修複時間、修複成本、修複技術的成熟度(du)、可靠性、二次汙染、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因素。

問:《指南》與現有的場地、土壤(rang)與地下水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是如何(he)銜接(jie)的?

答:目前,針對場地、土壤(rang)與地下水的調查、風險評估、修複等工作,我國已經製定了部分標準、規範、指南文件,包括《土壤(rang)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rang)汙染風險管控標準》(GB 36600-2018)、《土壤(rang)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rang)汙染風險管控標準》(GB 15618-2018)、《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等環境質量評價標準,以及《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汙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汙染場地土壤(rang)修複技術導則》(HJ 25.4-2014)、《土壤(rang)環境監測技術規範》(HJ/T 166-200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範》(HJ/T 164-2004)等調查評估規範。

對於損害鑒定評估過程中涉(she)及到的土壤(rang)調查、地下水調查、健(jian)康風險評估、修複技術篩(shai)選(xuan)等方麵的工作,《指南》規定直接(jie)參(can)考上述已有規範中的技術要求。對於損害調查確認環節的基線確定,如果無法獲(huo)取曆(li)史水平或對照水平,則選(xuan)用標準值作為基線水平,這種情況下,可以參(can)考上述已有的土壤(rang)與地下水質量評價標準,確定基線水平。此外,對於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在判斷(duan)是否需要進行環境介質的修複時,應以《土壤(rang)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rang)汙染風險管控標準》(GB 36600-2018)、《土壤(rang)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rang)汙染風險管控標準》(GB 15618-2018)、《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等標準中的相關規定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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